案件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處罰機關* |
蔡*輝(系晉江市羅山富嘉家具加工廠經營者) 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案 |
蔡*輝(系晉江市羅山富嘉家具加工廠經營者) |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羅山街道許坑社區(qū)平安東路440號的晉江市羅山富嘉家具加工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廠四樓的一鍵式報警器處于關閉狀態(tài)。經查實, 該廠主要從事家具加工,從業(yè)人員約5人,廠房共4層,每層約400平,每層安裝消防噴淋、滅火器、防火門、一鍵式報警器等消防安全設施,該廠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夠重視,檢查當天該廠四樓的一鍵式報警器處于關閉狀態(tài)。據(jù)此認定,該廠存在關閉1臺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7項級別2檔次A |
處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罰款 |
2024/2/4 |
2025/2/4 |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
晉江足天鞋業(yè)有限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處罰案 |
晉江足天鞋業(yè)有限公司 |
2023年12月2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陳埭鎮(zhèn)江頭村前進路北216號的晉江足天鞋業(y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現(xiàn)場儲存PU膠,未按規(guī)定設置防火隔離、防泄漏設施和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安全防護措施;車間1臺裁斷機(沖床)由雙手操作改成單手操作,安全防護措施失效。經查實,該公司主要從事鞋的生產制造,從業(yè)人員約15人,生產過程中使用“PU膠(編號380)”等危險物品用于鞋面與鞋底的粘合。根據(jù)其提供的“PU膠(編號380)”安全資料表顯示:其屬于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應儲存于通風良好的地方、遠離引燃品,閃點-6~-2℃,爆炸下限是1.8%,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1.1的規(guī)定,其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儲存場所門洞敞開,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3.6(2):“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的規(guī)定;由于“PU膠(編號380)”屬于甲類液體,儲存場所未設置任何防流溢的設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6.12:“其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的規(guī)定;“PU膠(編號380)”的成份中丁酮含量占10~14%,乙酸乙酯含量占41~47%,丁酮與乙酸乙酯都是極易揮發(fā)的易燃液體,據(jù)此認定“PU膠(編號380)”屬于極易揮發(fā)的易燃液體,且“PU膠(編號380)”的爆炸下限是1.8%,儲存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yǎng)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4.2.1:“庫房內可能散發(fā)(或泄漏)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規(guī)定,另查明,該公司已建立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此外,該公司車間的1臺裁斷機(沖床),根據(jù)《制鞋機械裁斷機與沖孔機安全要求》(GB/T39932-2021)5.2.1.2:“對活動機件、送料系統(tǒng)、刀模及工件的危險動作的防護應配置符合GB/T19671-2005與GB/T19876-2012第8章的雙手控制裝置的有效裝置?!痹摴緦θ粘0踩a管理不夠重視,員工私下把上述雙手操作的裁斷機(沖床)改為單手操作裁斷,安全防護已失效。據(jù)此認定,該公司存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破壞1臺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防護設備、設施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7項級別2檔次A、第9項級別1檔次A |
處人民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整(¥17500)罰款 |
2024/2/4 |
2025/2/4 |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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