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公示表(2024.02.02)
時間:2024-02-02 16:11 瀏覽量:
     晉江市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公示表(2024.02.02

    案件名稱*

    行政相對人名稱*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處罰決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處罰機關*

    *秋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2023122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晉江市陳埭鎮(zhèn)江頭村前進路北216號胡*秋經營的一家鞋底加工廠(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fā)現該場所現場儲存有醋酸精甲酯未按規(guī)定設置防火隔離、防泄漏設施、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查,胡*秋經營一家鞋底加工廠,主要從事鞋底噴漆加工,尚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員工大約30人,生產過程中有使用“醋酸精甲酯”等危險化學品,根據“醋酸精甲酯”的化學品安全技術使用說明書顯示:其屬于高度易燃,透明、無色揮發(fā)性液體,閃點為-4℃,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1.1的規(guī)定:“其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F場儲存場所未設置隔離措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3.62):“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的規(guī)定;“醋酸精甲酯”屬于甲類液體,現場儲存場所未設置防流溢設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6.12 :“其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的規(guī)定;醋酸精甲酯屬于極易揮發(fā)的易燃液體,且醋酸精甲酯的易燃下限是2.0%,現場儲存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yǎng)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4.2.1:“庫房內可能散發(fā)(或泄漏)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規(guī)定。另查明,胡*秋有建立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據此認定,胡*秋存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9項級別1檔次A

    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罰款

    2024/2/2

    2025/2/2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系晉江市陳埭鎮(zhèn)邵歡鞋材加工廠經營者)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系晉江市陳埭鎮(zhèn)邵歡鞋材加工廠經營者)

    2023122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晉江市陳埭鎮(zhèn)江頭村開元路南88號的晉江市陳埭鎮(zhèn)邵歡鞋材加工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 發(fā)現該廠現場儲存PU膠水未按規(guī)定設置防火隔離、防泄漏設施、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查實,晉江市陳埭鎮(zhèn)邵歡鞋材加工廠主要從事鞋底加工,員工大約50人,生產過程中有使用“PU膠”等危險化學品,根據PU膠的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其屬于高度易燃液體,閃火點是-20℃,應置于通風良好的地方、遠離引燃品。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1.1的規(guī)定:“火災危險性均屬于甲類”。PU膠的閃點為-20℃,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1.1的規(guī)定:“其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F場儲存場所未設置隔離措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3.62):“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的規(guī)定;“PU膠”屬于甲類液體,現場儲存場所未設置防流溢設施,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3.6.12 :“其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的規(guī)定;PU膠的成份中丁酮含量占25%-30%,甲苯含量占55%-60%,丁酮與甲苯都是極易揮發(fā)的易燃液體,據此認定PU膠屬于極易揮發(fā)的易燃液體,且PU膠的爆炸下限是1.3%,現場儲存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yǎng)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4.2.1:“庫房內可能散發(fā)(或泄漏)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規(guī)定。另查明,該廠有建立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據此認定,該廠存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9項級別1檔次A

    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罰款

    2024/2/2

    2025/2/2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10·16”一般高墜事故責任案

    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

    202310161740分許,位于龍湖鎮(zhèn)龍園村的晉江市宏偉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鋼結構水織車間屋面維修過程中發(fā)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過組織全面調查,晉江市宏偉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231010日與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事發(fā)工程的維修合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屋面維修施工組織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依規(guī)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并督促從業(yè)人員嚴格執(zhí)行,組織開展高處作業(yè)時,未落實危險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yè)現場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對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17項檔次A

    處人民幣叁拾壹萬元整(310000)罰款

    2024/1/29

    2027/1/29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10·16” 一般高墜事故責任案

    *

    202310161740分許,位于龍湖鎮(zhèn)龍園村的晉江市宏偉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鋼結構水織車間屋面維修過程中發(fā)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過組織全面調查,晉江市宏偉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231010日與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事發(fā)工程的維修合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福作為泉州富勝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事務,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3項檔次A

    處人民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肆角(23862.4)罰款

    2024/1/29

    2027/1/29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福州冷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8·23”道路運輸一般事故責任案

    福州冷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2023823344分許,晉江市晉新路陳埭鎮(zhèn)江頭村路段發(fā)生一起道路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過組織全面調查,福州冷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涉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單位,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督促從業(yè)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不到位,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駕駛員的違法駕駛行為進行有效的教育培訓和懲戒,未對駕駛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日常管理和隱患排查不到位,事發(fā)車輛事發(fā)時超速、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事發(fā)車輛經常性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17項檔次A

    處人民幣叁拾萬零壹仟元整(301000)罰款

    2024/2/1

    2027/2/1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福州冷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8·23”道路運輸一般事故責任案

    *

    2023823344分許,晉江市晉新路陳埭鎮(zhèn)江頭村路段發(fā)生一起道路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過組織全面調查,林*標作為福州冷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事務,未取得道路運輸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3項檔次A

    處人民幣貳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貳角(23539.2)罰款

    2024/2/1

    2027/2/1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案

    *

    20231023738分許,晉江市晉新路與鵬青路燈控交叉路口發(fā)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過組織全面調查,林*煌作為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實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3項檔次A

    處人民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整(¥19200)罰款

    2024/1/29

    2027/1/29

    晉江市

    應急管理局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