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鳳玲、張浩鵬與福建省利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勞動報酬一案——公告
時間:2024-12-16 16:04 瀏覽量: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福建省利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從荷):

    本委受理金鳳玲、張浩鵬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4〕2210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金鳳玲工資共計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壹元伍角2911.50)。

    二、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張浩鵬工資共計人民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整2178.0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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