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海鼎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明):
本委受理吳有良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jù)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96000元;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8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加班費共135488元,其中工作日加班費7200÷21.75÷8×1404.2×1.5=87157元,節(jié)假日加班費7200÷21.75÷8×584×2=48331元;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期間未發(fā)工資9212元,其中疫情停業(yè)期間未發(fā)工資8012元,扣發(fā)工資2679元;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繳2018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的保險金。
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jù)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02月7日上午10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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