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海鼎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明):
本委受理柯良勇、邱豪、全輝龍、陳琴、全慧文與你公司之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jù)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全輝龍從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期間工齡工資賠償11200元一個月的失業(yè)賠償5600元,未休假3天560元總計17360元、疫情停業(yè)1個月56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全輝文從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期間工齡工資賠償9200元一個月的失業(yè)賠償4600元,未休假4天613元總計14413元、疫情停業(yè)1個月46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陳琴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齡補償金12400元、一個月失業(yè)補償6200元、4天未休假826元,共計19426元;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柯良勇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作期間的工齡補償以及失業(yè)金、工齡補償2750元加失業(yè)金5500元共計8250元;五、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邱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齡補償以及失業(yè)金、工齡3500元、失業(yè)金3500元共計7000元。
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jù)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02月7日上午9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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